案例
某中學校長在一次全校教職工大會上點名批評了一名教師,指出該教師一次不負責任的言論對他人造成的傷害及不良影響。同時還指出了該教師在其他方面師德低下的具體表現及言論。最后,校長宣布了校辦公會議對該教師作出的3條處理決定
(1)責令其交書面檢查;(2)扣發(fā)當月的教學獎金;(3)如該教師拒不接受批評,學校可考慮解聘他。
該教師在會上雖然作了自我批評,但內心不服,會后將校長告上了法庭。他認為校長在全校教職工大會上說自己“師德低下”、“挑撥離間”、“誰先進就攻擊誰”、“整天不干事盡搗亂”,是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,要求校長消除影響,恢復名譽,賠禮道歉,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。
該校校長則說:作為校長,我對學校進行正常的行政管理,既是法律賦予的權利,也是工作職責。在全校教職工大會上,對該教師進行批評及宣布處理決定是依據校長辦公會議的決定,是有事實依據的。該教師平時喜歡亂發(fā)議論,隨便發(fā)表一些不負責任的言論,特別是對被評上先進的教師橫加指責,貶低他人形象。學校領導多次對他進行批評教育,但他不僅沒有改正,反而變本加厲。不久前,該教師在一次民主黨派的會議上,對另一位教師又進行攻擊,給其造成了一定的傷害,在學校里產生了不良影響。
教師狀告校長侵犯名譽權的案子在當地引起了人們的議論。人們在問,校長是正常行使管理權還是侵犯了教師的名譽權?怎樣界定行使職權與職務侵權?
主審法官認為:侵犯名譽權的行為僅指那些不符合事實的揭露和批評,使被批評者受到明顯低于其本應受到的社會評價的情況,即對他人名譽的不當評價。如果他人的揭露與其不良行為應受到的社會評價相一致,那么這種揭露和批評就不能算是侵犯名譽權。被告人作為校長,代表學校宣布校長辦公會議的內容和決定,既是履行職責,也是盡管理義務。會議記錄及與會人員的簽字說明,與原告、被告所舉的證人證言可相互印證,被告的言辭并未超出校長辦公會議的內容,其行為不具有貶損他人名譽的性質。這種批評是學校內部的管理行為,因而是合法、正當的,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譽權。法院最后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分析
這是一則因學校內部管理引發(fā)的糾紛案,雖然法院已經作出了最后判決,但還有很多問題值得我們深入思考:校長與教師之間到底是一種什么關系?如何判斷校長是行使職權還是職務侵權?校長的權力行使應該如何規(guī)范?
1.校長與教師之間存在哪些法律關系?
在學校中,校長與教師之間存在兩種法律關系:一是橫向的民事法律關系,二是縱向的行政法律關系。民事法律關系是基于校長和教師都是公民,都享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所賦予的平等的民事權利,名譽權即是其中之一。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雙方,校長與教師地位是平等的,所享有的民事權利也不會因職務、職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。行政法律關系是基于法律授權而形成的?!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規(guī)定:“學校有權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,實施獎勵或者處分。”同時規(guī)定:“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,由校長負責。”這樣,校長便擁有了與其職務相聯(lián)系的職權。這種職權對校長來說,既是權利又是義務。也就是說,法律不僅規(guī)定校長有從事一定行為的權利,而且要求其必須從事這一特定的行為,既不能放棄,也不能轉讓,否則就是違法、失職。在本案例中,校長對教師的管理就是校長行使這種職權的具體體現之一。
2.如何判斷是行使職權還是職務侵權?
校長與教師作為行政法律關系的主、客體,其地位是不平等的,校長在行使行政權力時,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到教師權利的實現。那么,我們如何判斷校長是行使職權還是職務侵權呢?
⑴要看校長行使的權力是否在法律授權的范圍之內,管理的對象和內容是否在校長的職責范圍之內。校長的職權是與其職務相聯(lián)系的,是有其特定的適用范圍的,即與教育教學工作有直接關系,而不得任意干涉教師的個人生活。
⑵要看校長在行使權力時是否有明確的事實依據。
⑶要看校長行使權力的程序是否合法。
在本案例中,校長對教師的批評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所賦予的校長職權范圍之內,該教師對其他教師橫加指責的行為不屬于個人生活問題,因此屬于校長的管理范圍。校長對教師的批評、處分有事實依據,而且經過校長辦公會的民主討論,因此在程序上是合法的。
3.校長的權力行使應該如何規(guī)范?
(1)要把教師的民事權利放在校長的職務權力之上。法律賦予校長行政權力的根本目的之一是保障教師的權利(學生、家長的權利在此暫不考慮),因此,校長在行使行政權力時,必須以尊重教師的民事權利為前提。當然,尊重教師的民事權利是從一般意義上講的,對于少數教師侵犯其他教師民事權利的行為,校長應該秉持公平、正義的理念加以制止。如在本案例中,該教師貶損其他教師的行為實際上已經侵犯了其他教師的權利,校長的批評從表面上看似乎侵犯了該教師的權利,但實際上卻維護了其他大多數教師的正當權利,這與前面所說的“以尊重教師的民事權利為前提”并不矛盾。
(2)要以教師的民事權利規(guī)范校長的職務權力。校長是否能正確地行使行政權力,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校長自身的素質。當前有很多中小學校長素質偏低,校長的“官本位”傾向比較嚴重,侵害教師權利的事時有發(fā)生。這時,教師可以通過申訴或訴訟途徑對校長的侵權行為大膽說“不”,這不僅有利于教師維護自身的權利,也有利于校長更好地行使權力。
(3)要以有關部門的職務權力規(guī)范校長的職務權力。教師作為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,畢竟屬于弱勢群體,因此,完全依靠教師來規(guī)范校長權力的行使是不現實的。這時就需要教育行政部門對校長進行監(jiān)督,以行政權力規(guī)范校長權力,遏制校長權力的惡性膨脹。
(4)校長在行使行政權力時應當講究方法與藝術。校長在行使權力時應當避免用簡單、粗暴的方法命令教師。校長應該從主要依賴科層權威轉向依賴道德權威,扮演好道德領導者的角色和文化領導者的角色。